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关于本案责任承担问题。 本案属于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两起交通事故,原告因第二次事故碰撞导致受伤。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及(2019)沪01民终8669号民事判决书,第二次事故中案外人冯某无责任,原告王某某与案外人庞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因案外人庞某某驾驶的鲁Q9XXXX重型半挂牵引车(鲁Q5XXX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在被告人寿平某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案外人冯某驾驶的沪DHXXXX重型厢式货车事故发生前在被告人保上海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对于原告损失先由被告人寿平某支公司、人保上海市分公司分别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和交强险无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人寿平某支公司关于预留交强险限额的辩称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因原告王某某与案外人庞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故应由案外人庞某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因案外人庞某某驾驶的车辆鲁Q9XXXX重型半挂牵引车(鲁Q5XXX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在被告人寿平某支公司投保了保额为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附加不计免赔险,故应先由被告人寿平某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50%的赔偿责任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被告虽于2016年6月8日年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原告并未与被告终止劳动合同,在2016年12月31日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后,原告仍与被告续签了期限为两年的劳动合同,直至2018年5月10日才与被告签订了期限为2018年5月2日至2019年5月1日的《返聘协议书》,明确双方建立劳务关系,且原、被告均确认被告尚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被告工作期间的工作内容也从未发生变化;原告虽于审理中表示其已经将退工的情况告知了被告,且由于公司人员失误在2017年1月1日与被告续签了劳动合同,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被告对此亦不予认可,故本院对原告的上述主张不予采信,确认2016年6月8日至2018年5月1日期间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由此,原告要求确认2018年3月6日至2018年5月1日期间原、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不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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