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的行为,但让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数额相对较小,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系初犯、偶犯,悔罪态度诚恳,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行为,但让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数额相对较小,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谢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系初犯、偶犯,悔罪态度诚恳,属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公司重要岗位人员,为保障民营企业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的行为,但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金额相对较小,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倪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倪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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