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9-20
尘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伍某某在收购旧钢模板时,主观上不明知钢模板系高某某与杨某甲盗窃所得,其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主观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伍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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