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戴某某等9人开设赌场案)(任某某)(公开版)_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其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已退还全部赃款,且自愿认罪认罚,并与本院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戴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其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已退还全部赃款,且自愿认罪认罚,并与本院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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