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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祁某某危险驾驶案)_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祁某某危险驾驶案)_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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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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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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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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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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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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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史某某危险驾驶案)_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已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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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危险驾驶犯罪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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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牟某某危险驾驶案)_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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