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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交通肇事案)_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交通肇事案)_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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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交通肇事案)_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交通肇事案)_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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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交通肇事案)_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交通肇事案)_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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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交通肇事案)_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的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赤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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