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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邵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从轻处罚。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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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金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金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违章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张金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张金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将其置于社区矫正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金某违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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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肇事后,李某在事故现场等待处理,无拒捕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李某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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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军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国军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国军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王国军主动赔偿被害人王某221经济损失,取得了王某221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王国军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国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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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栾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栾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栾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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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驶机动车,发生交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杨某某积极抢救被害人并在现场等侯处理,系自首,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杨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李某某亲属及被害人路某某的各项经济损失,并已实际履行完结,得到了被害人李某某亲属及被害人路某某谅解,可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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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致三人死亡,二受伤,负事故同等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郝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且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郝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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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王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为抢救被害人离开现场,在医院等候至公安机关到达,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鉴于王某某的亲属主动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刘艳秋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信。根据王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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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拉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且严重超载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阿拉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31日起至2016年5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拉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且严重超载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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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张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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