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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尚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公开版)_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尚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公开版)_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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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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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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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数额较少,具有认罪认罚情节,该林地已经退耕还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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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_乾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的行为,破坏林地的面积300平方米,没有达到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立案标准,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乾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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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于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公开版)_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于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的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犯罪情节较轻,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且将林地恢复原状,具有免除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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