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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初某某滥伐林木案)(公开版)_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滥伐林木案)(公开版)_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5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