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苏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规定的故意伤害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苏某甲犯罪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且犯罪情节较轻,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具有免除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苏某甲不起诉。 乾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规定的故意伤害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某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犯罪情节较轻,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具有免除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某某某不起诉。 乾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规定的故意伤害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胡某甲犯罪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且犯罪情节较轻,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具有免除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胡某甲不起诉。 扣押物品应当予以解除扣押。 乾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规定的故意伤害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且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具有免除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松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乾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乾安县人民检察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规定的故意伤害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解某某犯罪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且犯罪情节较轻,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具有免除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解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解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松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乾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乾安县人民检察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纪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故意伤害行为,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犯罪后自动投案,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具有免除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松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属犯罪情节轻微,且案发后积极主动进行赔偿,双方达成刑事和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松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扶余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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