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顾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具有认罪认罚,危害后果不严重,犯罪情节轻微,根据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松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扶余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院印)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