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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孙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孙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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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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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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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刘某某)(公开版)_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刘某某)(公开版)_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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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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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柴某)(公开版)_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柴某)(公开版)_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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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孙某某)(公开版)_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孙某某)(公开版)_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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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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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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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纪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纪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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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纪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纪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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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马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马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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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马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马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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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戈某某)(公开版)_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松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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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危险驾驶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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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安全,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危险驾驶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免除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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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田某某)(公开版)_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危险驾驶行为。鉴于其案发后有自首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悔罪表现明显,认罪认罚,属犯罪情节轻微, 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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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松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扶余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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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雷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松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扶余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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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毕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危险驾驶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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