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甲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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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行为,鉴于其自愿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较轻,犯罪后自动投案,积极赔偿损失,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具有免除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松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邹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被不起诉人邹某甲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与被害方达成和解,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松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属自首,被害人家属放弃赔偿并取得谅解,且认罪认罚,具有免除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松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扶余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得到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松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行为,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犯罪后自动投案,积极赔偿损失,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具有免除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松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曲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方谅解,情节轻微,认罪认罚,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曲臣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松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岭县人民法院自诉。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行为。鉴于其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属犯罪情节轻微, 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松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民事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此页无正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民事赔偿事宜已解决、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系初犯的情节,属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松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乾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乾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民事赔偿被害人吴某某谅解,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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