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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故意伤害案)_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故意伤害案)_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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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秦某某故意伤害案)_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具有自首、并达成和解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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