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诉讼程序合法。关于上诉人李某某提出量刑过重的辩解,经查,原审法院根据李某某具有的法定情节已作出客观认定,且量刑适当,对李某某所提辩解不予支持,公安机关出具的抓捕经过及情况说明证实李某某是在其居住地小区院内被抓获,其的行为不应认定是自动投案,对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福滨 代理审判员 张国栋 代理审判员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解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解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解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自首,依法从轻处罚;2、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本院决定对解某某在一定幅度内予以从轻处罚,且根据其认罪、悔罪程度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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