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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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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楼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楼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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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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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江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江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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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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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褚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褚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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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贺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贺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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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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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郁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郁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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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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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胡玲玲)(公开版)_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胡玲玲)(公开版)_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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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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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_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_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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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乙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乙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电捕网兜、逆变器、电瓶,依法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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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电鱼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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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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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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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电瓶、逆变器、电捕网兜等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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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樊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樊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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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电捕网兜、逆变器、电瓶,依法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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