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俞某某不起诉。 暂扣于公安机关的退赃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予以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二○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章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章某某所有的苹果牌iPhone 6S型手机1部,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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