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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开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及认罪认罚的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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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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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有自首情节,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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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屠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认罪认罚、自首、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方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过申诉,直接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自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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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辛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辛某某案发后自首,且积极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可认为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建德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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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过失致人死亡)(公开版)_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予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直接向淳安县人民法院起诉。                                 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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