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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挪用资金案)_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挪用资金案)_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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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挪用资金案)_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挪用资金案)_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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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挪用资金案)_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侦查阶段即认罪认罚的减轻、从轻、从宽情节,有较好的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建德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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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挪用资金案)_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行为,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已退还全部款项,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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