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双方关于原告诉请中的618,107元有无借贷合意?举证责任在于原告还是被告?二、原告诉请中的300,000元是否可以抵消宝湾公司对被告的部分欠款?若不能抵消而属于借款,则出借人是原告个人还是宝湾公司?三、原告诉请中的70,000元是借款还是还款?围绕上述争议焦点,本院阐述如下: 一、双方关于原告诉请中的618,107元有无借贷合意?举证责任在于原告还是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关于该部分款项,原告是分十六次转账至被告账户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与三被告之间签订的《分红权转让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当属有效,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恪守履行。原告已依约支付且陈某确认收到了相应款项,现原告依据《分红权转让协议》中相关条款,认为因陈某在投资期限内未履行或完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提供虚假信息、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故要求陈某按照投资额回购其分红权。关于“重大诉讼、仲裁”条款的认定,现有证据显示,除与桐庐项目相关的诉讼案件之外,陈某所涉仲裁案件已达24起,其中9起案件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执行,应认定陈某本人存在涉群体性诉讼且未能及时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之情形,该情形足以使原告对陈某所发起的桐庐项目的运营前景及运营风险存有质疑,故陈某辩称上述案件数量和案件标的额对众筹项目而言均不构成重大仲裁或诉讼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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