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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胡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指控意见成立。被告人胡某某在案发后委托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且能如实供述罪行,属自首,加之其已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进行了赔偿,故可对其从轻处罚。考虑本案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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