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公司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开具发票,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是**公司的实际经营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