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已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被不起诉人梁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从本案事实和情节看,本案系因邻里间的停车问题引发的矛盾。被不起诉人梁某甲有自首情节,又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被不起诉人梁某甲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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