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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邵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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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某与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付某某与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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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上诉人与尹启龙共同作为乙方在2008年11月20日的委托理财担保协议上签字,约定被上诉人王某某与张某某、尹启龙之间为放贷关系,王某某分批投入人民币用于张某某、尹启龙介绍客户,就房屋抵押的借款人向王某某借用资金。根据被上诉人王某某在一审中提供的张某某出具的收条及他项权利登记等证据,可以印证双方之间确属委托理财担保协议所约定的放贷关系。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张某某应当根据协议约定,与尹启龙共同向王某某承担还款责任,并无不当。张某某上诉称其与王某某间的协议已经解除,王某某于2012年6月17日与尹启龙另行签订了新的协议,但张某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按照协议约定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王某某解除了协议,故对于张某某的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采信。而且,根据张某某委托尹启龙对于2008年至2012年期间向房地产开发商出借的钱款进行催收,并由尹启龙于2014年向法院提起诉讼等事实,可认定张某某与尹启龙在房地产放贷业务中的合作关系始终存在,而王某某出借钱款的事由与张某某与尹启龙的合作业务存在一致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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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陶政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陶政以借贷债权人身份诉请要求李某某归还借款并按年利率24%偿还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基于借据、经公证的借款合同、银行转帐凭证等在案证据,结合李某某原审庭审中愿意还款237,000元之意思表示,原审经综合审查后认定双方之间就237,000元借贷合意的成立和借款资金的交付完成,陶政主张李某某按年利率24%偿还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亦符合法律之规定,并据此作出一审判决,经核,与法不悖,并无不当。李某某以陶政串通案外人孙某等制造套路贷,恶意出售李某某名下四平路房屋,且孙某已代上诉人还清借款为由上诉主张其不应承担本案还款之责,但在二审中未能提供新的事实及新的证据可予直接有效地佐证自己的观点,亦无其他合理有据的事由可予全面否定陶政的二审陈述意见,也有悖于李某某在一审庭审中自愿还款之自认表示,故李某某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采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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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上海万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杨某1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李某与上海万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杨某1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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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某某与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费某某与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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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与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赵某与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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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遇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尤某、赖永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上海遇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尤某、赖永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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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某与王某、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方某某与王某、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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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某与王某、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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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某与王某、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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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某与王某、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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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某与王某、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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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某与王某、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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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某与王某、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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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某与王某、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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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某与王某、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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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某与王某、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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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某与王某、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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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某与王某、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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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某与王某、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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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东浩工艺品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明某投资有限公司、金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首先从程序上分析,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当事人提供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并应当在法庭上出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本院查明的事实,东浩公司提供音频文件证据材料的时间是在一审开庭审理完毕之后。一审法院根据法律规定不再组织质证、认证于法不悖,一审法院诉讼程序并无不当。二审阶段东浩公司没有对其未能在法律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该证据材料作出充分合理的解释,在明某公司与金某对该证据材料为新证据持否定态度的情况下,本院认定该证据为逾期提供的证据,对该证据的效力,本院难以认定。其次从内容上分析,正如原审法院所述,音频文件截取了明某公司实际控制人与东浩公司总经理以及东浩公司的代理律师的部分谈话内容,主要是明某公司陈述了其与金某所属集团主要负责人签署了《债权转让协议》的经过和背景。从文义上难以得出东浩公司所述明某公司与金某在杨浦法院的诉讼是虚假的,明某公司转让债权给金某是逃避对东浩公司债务之证明目的。故东浩公司主张一审法院存在诉讼程序瑕疵致本案事实不清的上诉意见,本院难以支持。  (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其法律构成要件之一是合同目的与法律规定相悖或被法律禁止。显然东浩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系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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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沈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就本案讼争,曾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18)沪0110民初4846号。该院于2018年4月11日裁定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起诉,本案移送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嘉兴路派出所处理。原告再次就同一诉请向本院起诉,构成重复起诉,应予驳回。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闵  纯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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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某与上海便乐商贸有限公司、王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王某某、王志友之间的借贷关系由原、被告所签订的《借款合同》为证,同时原告提供了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取款业务回单、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等证据证明借款资金的交付,故原告与被告王某某、王志友之间的借款关系依法成立,被告王某某、王志友应按约还本付息。现两被告届期未归还,显属违约,应承担金钱债务的实际履行责任。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2015年3月11日至2016年3月10日)内借款利息为54,000元,原告确认两被告通过案外人邢某支付原告借款利息24,000元,则两被告尚欠原告借款利息3万元,故就原告相应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借款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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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某与仇旻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焦某某与仇旻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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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睿网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姚雷某、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睿网公司转入胡某某、赵翔账户300万元是否应由姚雷某、胡某某共同偿还。首先,从形式上讲,结算协议签署于姚雷某、胡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结算协议项下姚雷某的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睿网公司转入胡某某、赵翔账户300万元的时间在结算协议签署之后,睿网公司转入胡某某、赵翔账户300万元款项,即结算协议项下姚雷某的部分债务。  其次,睿网公司股东虽为姚雷某、周顺娣两人,但因姚雷某系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并担任公司执行董事,本院有理由相信睿网公司由姚雷某实际掌控。姚雷某在(2017)沪0104民初349号案件中提供的其个人账户明细足以证明,睿网公司账户与姚雷某个人账户之间存在款项往来,并且公司公积金系由姚雷某个人账户缴纳;从姚雷某在该案中的表述看,对于其个人账户的取现用途解释为用于睿网公司经营;胡某某在本案中表示姚雷某个人开销均从睿网公司走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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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某某与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供的借条、收条、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可以证明原、被告达成借款合意,且原告已实际交付借款,应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被告应依约向原告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的主张应予支持。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计算期间和标准符合双方约定,于法不悖,亦应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承担律师费,符合双方约定,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送达诉讼文书及开庭传票,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答辩权利,由此承担于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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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邢大士、王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系争房屋应属两被告夫妻共同财产,被告邢大士对系争房屋作无偿转让在内的自由处分,系自身权利的合法行使,法律无需加以干涉。但被告邢大士在对外负有债务且未归还的情况下,将该房屋中其所应享有的产权利益加以放弃,该行为的后果直接减损了其偿还债务的能力,给相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故对于原告就被告邢大士放弃系争房屋产权份额之行为行使撤销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应由债务人承担,原告因行使撤销权委托律师进行诉讼及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而产生费用,被告邢大士作为债务人应予承担,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王某存有过错,其要求王某共同承担必要费用,缺乏依据,不予支持。被告邢大士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答辩权利,本院根据原告陈述和提供的证据确定案件事实,依法缺席审理。据此,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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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主张本案系争60万元系其向孙某某的借款,根据本院审查涉案钱款资金交付的相关事实,并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上诉人的主张,本院难以采信。被上诉人否认双方为借款关系,但被上诉人就其出具的借条难以做出合理解释,本院亦不予采信。一审法院确认双方的借款关系,但依据双方资金往来确认被上诉人无需再向上诉人还款,本院予以认同。   综上所述,朱某某的上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之判决,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800元,由上诉人朱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官助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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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与龚某宙、丁超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孙某与龚某宙、丁超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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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符某、陈某某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吴某某与符某、陈某某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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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朱某某、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朱某某、马某某向原告借款,有原告提供的两张借据、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为证,本院确认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现原告要求被告归借款本金170,000元,符合双方在借条中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与两被告在借据中约定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现原告主动调整为按月利率2%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也予以准许。被告朱某某、马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进行抗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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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某与周朝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姚某某与周朝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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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某与徐某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徐某豪向原告康某借款,原告提供了借条、银行凭证以及交易明细等证据,证明双方有借贷合意且原告有交付借款能力,本院确认双方借款关系成立。现被告徐某豪认可借条字是被告写的,对于落款时间为2013年3月6日的借条,认可收到160,000元借款,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落款时间为2013年5月25日、2013年6月13日、2013年6月24日、2013年6月24日对应金额为7000元、32,600元、30,000元及3000元的小额现金借条,被告称对应钱款均未收到,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故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辩称应属于被告的福利院工程款已被原告划走,被告所欠原告全部借款已经还清,但审理中,被告表示工程款返还案件已经另案诉讼,不在本案中处理,本院予以准许,故被告仍应归还原告借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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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上海泰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郁志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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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上海溪耀贸易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相关规定,无因管理是指未受他人委托,也无法律上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事实行为。本案中,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之间存在无因管理关系,但根据相关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原告系被告的股东,在被告处担任监事之职,同时作为被告的联系人、出借款项的负责人、支付律师费的代表等身份参与被告的日常公司经营活动,本案的实质是双方为费用的报销问题产生争议,故现原告以无因管理纠纷为案由提起本案诉讼于法无据,经本院释明后,原告坚持其诉请案由拒绝作出变更,因此对原告基于无理管理纠纷为案由提出的相关诉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马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814元,减半收取计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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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红某与上海远东机电设备供应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毛红某与上海远东机电设备供应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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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与雷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属合同纠纷,法律规定,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双方当事人有约定,从约定,没约定依法定。本案借条约定起诉地可在债权人所在地。而当事人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情况下,以其经常居住地作为住所地。现原、被告住所地均在杨浦区,非本区,拟将本案移送原、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为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陈  莉书记员:胡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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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郭某某与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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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缪某某与高某翔、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及被告庄某某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本案借款的用途有三种:一是用于购买宝山塘祁路房屋(包括首付款、税费、中介费)及其还贷;二是用于购车花销(包括车款、购车服务费、车位);三是日常生活花销,原、被告双方对各项钱款的客观金额不持异议。两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借款事实,提供了《借款协议书》、转账凭证等证据,两原告认为《借款协议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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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谭某、谭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根据陈某、谭某所述的借款事实经过以及资金的流转过程,涉案借贷事实可能涉嫌经济犯罪。一审裁定驳回陈某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陈某要求本院指令一审法院进行实体审理本案的事实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上诉人陈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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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被上诉人提供了数份借条证明借款事实,借条上均有上诉人签字并按手印,被上诉人还提供了确认借款总额的还款协议,上诉人否认借款事实,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其所提抗辩,故上诉人签署借条及还款协议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其承担,上诉人拒绝按照还款协议的约定承担还款责任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86元,由上诉人刘某某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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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宫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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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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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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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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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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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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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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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宋爱民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在一审审理中明确其提起本案诉讼的法律基础关系为返还原物,而不论张某以返还原物还是以其他所有权返还为由要求宋爱民向其返还40万元,张某要求宋爱民返还的系不特定钱款,张某对于宋爱民占有的不特定钱款拥有的仅是债权,而非物权,故张某以返还原物或其他所有权为由要求宋爱民返还钱款,本院难以支持。同时,张某在本案之前已以民间借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宋爱民返还与本案同两笔共计40万元,张某已明确其向宋爱民交付的该40万元为借款,而前案生效判决已对张某的主张予以驳回,并且张某在本案一、二审中亦均明确陈述其向宋爱民交付的本案系争40万元钱款系借款,故张某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34条规定以返还原物、其他所有权返还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宋爱民返还40万元,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张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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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姚万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王某某与姚万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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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皓与上海臻禧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及证据显示,王某皓具有以借款协议书为凭证向臻禧合伙借款的真实意思表示,款项亦实际流转,故借款事实成立,王某皓理应按约还本付息。至于王某皓于二审中提供的材料,既不符合新证据的要求,又无法达到其证明目的,故其有关臻禧合伙实际向其赠与了涉案款项以及无需由其承担还款责任等上诉理由均难以成立。且其一审中经法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视为已放弃抗辩的权利,亦应承当相应不利法律后果。基于此,一审判决无误,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王某皓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1,43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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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某某与林某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告在2016年2月16日出具的收条上写明“签于霞浦公证处”,不能作为原、被告对合同履行地之约定。本案系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及利息是否归还事项上产生争议,出借人为接受货币一方,故在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未约定的情况下,以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现原告提供证据证明其自2015年2月15日起至今一直居住在上海市杨浦区国安路XXX弄XXX号XXX室,该处即为合同履行地,原告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林某安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林某安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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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陆某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徐某某与陆某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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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与上海纪某实业有限公司、陆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及当事人陈述,陆某某、吴进平、上海纪某实业有限公司向多人借款并给以高额返利,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袁某某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维持。袁某某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邬  梅书记员:张志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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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某某与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章某某与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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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上海商某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红某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因原告为长宁法院审判员之女,该院不宜审理本案,为便于案件审理,该案由作为借款人的被告商某贸易所在地人民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包括对被告红某财富提出的管辖异议的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时  军书记员:符  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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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姚万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以下三个方面:1.本案系争借款的效力问题。2.系争借款的利息问题。3.涉案系争借款中被告的具体还款金额问题。  首先,关于本案系争借款的效力问题。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主张其在借予被告前期两笔借款的基础上,再先后两次与被告就系争借款所欠本息进行核算,形成了后期的借条及承诺,现原告以上述承诺作为经双方协商确认的最终对账结果主张本案债权,并提供了相应的借款合同、借条、承诺、银行转账凭证等,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且能够证明原告分别于2014年12月8日、2014年12月10日、2016年3月7日向被告实际交付借款382,000元、200,000元以及6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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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骆进军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骆进军是否是实际施工人?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起算?   一、骆进军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   法院审理中,骆进军已经举证其作为实际施工人在施工及结算期间留存的相关证据,且参与审价的工作人员陈某1亦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结合中天公司的驻工地代表陈某2在他案中的陈述,本院认可一审法院关于骆进军是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的分析与论述,不再赘述。案涉工程存在违法分包、无资质施工等情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合同当属无效。因合同效力属于法院主动审查之事项,且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因此,一审法院确认骆进军与中天公司就上海民族饭店大厦给排水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诉讼时效期间应当自骆进军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侵害开始计算。   骆进军的施工和结算行为均发生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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