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09
尘埃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程序和条件。根据该犯在服刑期间的具体表现、其所犯罪行的具体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晓成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十五天,刑期自2014年6月18日起至2017年9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嵇春宁审判员 刘衍泉审判员 安立莎
书记员:唐庆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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