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沈某某在未取得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非法经营柴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按照行为当时法律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犯罪,但根据现在法律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因法律发生变化,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不再对其定罪科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何某甲在未取得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非法经营柴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按照行为当时法律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犯罪,但根据现在法律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因法律发生变化,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不再对其定罪科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何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黄某甲在未取得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非法经营柴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按照行为当时法律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犯罪,但根据现在法律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因法律发生变化,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不再对其定罪科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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