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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覃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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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雷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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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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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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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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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覃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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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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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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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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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覃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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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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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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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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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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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欧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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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贾某甲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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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韦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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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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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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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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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覃某甲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覃某甲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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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韦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象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韦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象州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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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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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韦某甲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韦某甲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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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和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和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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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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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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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樊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樊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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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莫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莫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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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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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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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江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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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韦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未造成交通事故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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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因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象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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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甲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赵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因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象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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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甲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赵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因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象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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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并经来宾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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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廖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认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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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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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甲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冯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其自愿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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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甲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冯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其自愿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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