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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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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覃某甲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覃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覃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来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象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象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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