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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邱某某聚众斗殴案)_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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