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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沐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沐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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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雷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雷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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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晏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晏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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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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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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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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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滁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来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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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滁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来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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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邵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邵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鉴于其在审查起诉期间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邵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滁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来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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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雷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滁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来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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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干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滁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来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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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储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滁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来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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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滁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来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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