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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在立案后已全额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