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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邵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邵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鉴于其在审查起诉期间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邵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滁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来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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