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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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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侯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侯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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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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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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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邵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邵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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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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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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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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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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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文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文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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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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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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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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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和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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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戴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戴某某不起诉。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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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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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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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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