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条及《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意见》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刘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李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李某甲作出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在辩护人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殷某某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在辩护人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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