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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为初犯,其主动投案并且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而其行为也未造成严重后果,其已经在2018年12月29日(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于2018年12月23日对该案立案侦查)将其拖欠张某乙的工资5000元全部付清;其在侦查机关调查取证期间积极配合、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在审查起诉阶段已与本案中的被害人张某乙达成和解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上述情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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