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适用法律意见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积极抢救伤者,并拨打报警电话报警,系自首,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赔偿了被害者家属的损失,取得了谅解,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付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酒后驾驶无牌照机动车上路行驶,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付XX认罪态度较好,且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付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0日起至2015年10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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