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庄检公诉刑诉(2018)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被告人李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家属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鉴于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且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被告人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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