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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贾某甲、贾某丙、贾某丁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王建民代理审判员 伊贤颂代理审判员 闫艳 书记员: 王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