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后逃逸,其行为确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已赔偿被害人邓二伟家属877000元,并获得其家属谅解。经离石区司法局社区调查,同意对被告人进行社区矫正,予以监管,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被告人王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原告人造成的损失为住院伙食补助费为7400元,营养费为4440元,误工费参照山西省农、林、牧、渔业标准45871元÷365天×148天=18600元,护理费36307元÷365天×148天×1人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