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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非法经营案)_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毕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