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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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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应负11.30事故的何种责任未查清,未有责任划分认定书,二人是否涉嫌犯罪忻州市安监部门态度不明,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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