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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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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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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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