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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诈骗案)_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诈骗案)_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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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诈骗案)_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诈骗案)_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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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翟某某诈骗案)_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翟某某诈骗案)_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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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诈骗案)_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配合退赃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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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诈骗案)_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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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诈骗案)_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诈骗案)_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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