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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