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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侯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侯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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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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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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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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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舒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舒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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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武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武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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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耿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耿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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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闫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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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秦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悔罪表现,且已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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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段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如实供述、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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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的法定、酌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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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的法定、酌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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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的法定、酌定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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