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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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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义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义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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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郝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郝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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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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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关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关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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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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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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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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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态度好、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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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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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法定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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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法定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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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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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边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法定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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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法定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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