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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事故后果,且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郭某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以自首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第六十一条  【量刑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第六十七条  【自首】、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计算与折抵】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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