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长和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长和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李长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第六十七条三款(坦白)、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长和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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