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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并对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行为系过失犯罪,且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王某某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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