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致三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18日起至2014年3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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